长江网10月4日讯(记者耿珊珊)出卖方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买受方该如何处理?民法典明确规定,买受方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2020年2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面包生产机100台,合同约定乙公司必须交付质量合格的机器。在交货时,乙方承诺所有机器质量合格,但甲公司收货后发现该批机器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根本无法正常生产。后经与乙公司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甲公司只能诉诸法院,要求解除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乙公司退还已支付的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610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61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671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在买卖合同中,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是出卖方的主要义务,因此,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湖北得伟君尚李贺娟律师表示,本案中,乙公司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甲公司的正常使用,不能实现甲公司的合同目的,则乙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此时,甲公司有权拒绝接受货物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损害赔偿。
【法律小贴士】
买受人接收货物要验收并保留证据
李贺娟律师建议,在实践中,为尽可能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我们建议买受人在接收货物时及时验收并保留证据,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应第一时间主张;同时,保留好详细的收货单据,写明货物的型号,数量,单价,以明确该批货物系出卖方交付,避免在事后发现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时无法举证标的物系从出卖方处购得而败诉。出卖方也应保留好详细的送货单,及时通知买受人验收并留下证据,以避免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出现对己方不利的因素。
【编辑:张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