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行李中硫酸泄漏,存放者要赔丨民法典解读之合同编_首页武汉_新闻中心_长江网_cjn.cn

  长江网11月3日讯(记者夏晶)在寄存行李时,没有告知行李中有硫酸这类的腐蚀性液体,寄存处的工作人员不小心碰碎后,导致行李架和其他客户行李损毁,这个责任究竟在谁?
  郑某在火车站将行李寄存在一个小件寄存处,寄存处工作人员在挪动郑某的行李袋时不小心碰在行李架上,把袋中的一个玻璃瓶打碎了,瓶里的硫酸溅出,把其他人寄存的包裹严重腐蚀了,寄存处因此赔偿其他寄存人300元。
  郑某来取包裹时,寄存处要求郑某赔偿行李架损失200元以及因硫酸泄漏导致的赔偿客户的损失300元。郑某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过错,所有损失都是由于寄存处工作人员自己不小心造成的,不同意赔偿,并要求寄存处赔偿自己行李的损失。
  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陈明宝律师介绍,民法典第893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明确告知保管人。寄存人如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陈明宝介绍,寄存人对保管人负有告知的义务,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如果保管物有瑕疵的,应当将真实情况如实告知保管人;二是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告知保管人。
  所谓“保管物的性质”,如保管物属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寄存人违反前两项义务,使保管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寄存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谓“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不采取补救措施”是指保管人在接受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时或者在保管期间,尽管寄存人违反了告知义务而没有告知,但保管人已经发现了保管物存在瑕疵、不合理的危险或者易变质等情况,但没有将发现的情况及时通知寄存人并要求寄存人取回,或者主动采取一些特殊的保管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无权要求寄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陈明宝律师说,本案中郑某在小件寄存处寄存行李时,应当将行李内有硫酸的情况告知寄存处。郑某因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因此对于郑某寄存行李的损失,寄存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由于郑某行李内硫酸给寄存处造成的行李架损失200元以及赔偿客户损失300元,应该由郑某赔偿。
  【法律小贴士】
  什么是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寄存物品的一方称为寄存人,负责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即为保管物品提供的劳务或服务。
  【编辑:丁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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